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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交企业管理

时间:2015-01-19 信息来源:不详
 

日前,烟台市政府为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,根据国家、山东省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,结合烟台实际,发布了《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要求,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全部毁坏的,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、复建。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,所在县市区政府(管委)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,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。

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,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;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,可设过渡期,并按程序逐级向国务院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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